孟晚舟律师团队向加拿大法院提交备忘录 认为汇丰银行配合美国构陷孟晚舟
加拿大温哥华当地时间6月15日,孟晚舟引渡案再次开庭听证。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备忘录。
备忘录显示,美国司法部提交的用于要求引渡的《起诉案件记录》中,指控孟晚舟的唯一关键证据是由汇丰银行提供的;但是美方对这份证据的总结遗漏了重大信息,甚至存在故意误导的行为。
备忘录指出,2012年12月,汇丰银行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向美国司法部支付了一笔19亿美元的罚款,并与美国签署了一份《暂缓起诉协议》。
2013年8月22日,孟晚舟在香港向汇丰银行的一名银行高管做了PPT演讲,这份PPT此后被汇丰转交给美国,并成为了加拿大法庭认为孟晚舟欺诈汇丰银行的依据。然而,美方的《起诉案件记录》承认,汇丰银行的“初级”员工清楚华为与Skycom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又说汇丰银行的高级管理者对此并不清楚。孟晚舟的律师认为,这一说法是难以令人置信的,律师团队将向法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这是“重大不实陈述”。
另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加拿大联邦法院6月12日允许公开加拿大安全情报局(CSIS)2018年12月1日的一份备忘录显示,加方负责逮捕孟晚舟行动的加拿大联邦警务国家安全部门(FPNS)在逮捕前对逮捕行动进行评估认为,逮捕具有”高度政治性“,并将“引发全球性的震荡波”。
温哥华的移民律师理查德·库兰德(Richard Kurland)说,加方在逮捕孟晚舟之前就承认案件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这个判断,对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很有用。
这份备忘录显示,加拿大联邦警察和边境服务局是在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告知下,在温哥华国际机场逮捕孟晚舟的。美方为了避免外界认为美方施加了影响,特意不出面参与逮捕行动。
而且,加拿大总检察长“明知“逮捕孟晚舟”将严重侵犯孟晚舟根据《加拿大权利宪章》所享有的权利,依然根据“预先设计的计划”,先由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假装进行例行海关检查”来不当采集她的电子设备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几个小时后再由联邦警察将其逮捕。
目前,孟晚舟的律师团队正在以程序滥用、证据不充分等理由要求终止引渡程序。
法庭当天未就案件本身作出任何决定,但是把下一次开庭日期定在了6月23日。据悉,本案审理仍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总台记者 张森)
加情报局备忘录显示加故意掩盖美FBI参与逮捕孟晚舟,外交部回应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乌元春】在6月15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环球时报-环球网记者提问:据报道,加拿大法院12日公布加安全情报局(CSIS)2018年12月1日的一份备忘录显示,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告知加安全情报局有关当日晚些时候在温哥华国际机场逮捕孟晚舟的计划。备忘录并指出,FBI 不参与逮捕行动以免外界认为美方施加了影响。孟晚舟的法律团队称,上述备忘录表明加安全情报局故意掩盖FBI参与此事,已有公开文件显示FBI频繁与加执法部门联系。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发言人赵立坚对此表示,加拿大法院披露的有关文件,再次表明孟晚舟事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严重政治事件,充分暴露了美国蓄意打压中国高技术企业和华为公司的政治图谋,加拿大扮演了美方帮凶的角色。
赵立坚说,中国政府维护本国公民和企业正当合法权益的决心坚定不移。我们再次敦促加方认真对待中方的严正立场和关切,立即释放孟晚舟女士,并让她平安回到中国。
“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赵立坚表示。
加拿大法官宣布"双重犯罪"裁定孟晚舟未能获释
政治因素的受害者
说到底,孟晚舟被捕的本质就在于政治因素!
大家都知道,美国这些年来对我国政治打压,经济遏制!就是因为我国的政治地位和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影响力越来越大,让霸权主义的美国感受到了威胁!
在政治上,不断地制造对我国影响不好的,子虚乌有的国际舆论,抹黑我国。比如,近日的新冠肺炎,自己国家的疫情失控,死伤惨重,却一直的“甩锅”给我国,称其是“武汉病毒”,其目的不就是转移他们国内民众的注意力,为我国“拉仇恨”吗?
在经济上,和我国打贸易战,提高出口关税,对我国的经济实施遏制手段。
在科技上,打压华为,360,大疆等高新科技企业,尤其是华为,作为我国乃至世界通信行业的佼佼者,5G技术更是领先于美国科技企业,在世界各国接到的大订单越来越多,动摇了美国的大蛋糕。对华为的芯片等高新技术进行封锁打压!遏制华为的发展,为美国高通等企业争取时间。
在孟晚舟的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华为发表声明称:“我们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判决表示失望。我们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们也将继续支持孟女士寻求公正判决和自由。我们希望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最终能还孟女士清白。孟女士的律师团队将不懈努力,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在推特上发布声明回应称,中方对有关决定表示强烈不满以及坚决反对,并已向加方提出严正交涉。声明驳斥加方协助美国打压华为,声明要求,我们再次敦促加方认真对待中方的严正立场以及关切,立即释放孟晚舟女士。
2020年5月27日,周三,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女法官海瑟·霍尔姆斯在当地时间上午10点开庭,就当事人双方当前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满足“双重犯罪”标准——做出裁定,11时,裁定向外界公布:引渡请求达到“双重犯罪”标准。引渡进程迎来自2018 年底启动以来的第一个转折点:辩方该回合落败,不得不在孟晚舟继续被羁押的条件下进行下一步的抗辩。
接着笔者上周日(24号)的事前观察框架,这儿就法院裁决做一初步评判。
裁决是引渡司法审查的有机组成部分,评判裁决之前,有必要先简要论述司法审查的性质和标准。
一 引渡司法审查的性质
就整体引渡程序看,现阶段处于夹在两个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期。引渡本身是行政部门根据国际条约实施的行政行为,加拿大司法部主导整个过程。然而,由于引渡涉及对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强行递解,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英美普通法国家,基于普通法传统,凡由国家机关实施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措施(比如传讯、逮捕),必须由司法机关审查,签发“搜捕状”(warrant)。这一传统可以追溯至英国中世纪,13世纪的《大宪章》禁止国王不经正当司法程序随意抓捕臣民并定罪,此后经制定法和法院判例不断发展,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司法区,分别有大同小异的程序规定,包括写入《美国宪法》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被刑事羁押者请求法院审查警方羁押,获取自由),均源于此。源于刑事追诉领域的司法审查,后来随着司法权力的不断扩张,逐渐扩大到刑事追诉领域之外的行政行为,并且在美国建国后的19世纪初进一步扩大到法院对立法机关行为的审查。人们熟知的“马伯利诉马迪逊案”(1803)正式确立了法院对立法、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把法院推到与行政、立法真正平起平坐的地位。
对于引渡的司法审查,本质上是这一传统在引渡领域的体现。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引渡,在司法审查阶段,变成了一个与刑事程序类似的官司。这里说“类似”,不是相同,因为除了两者都围绕一个“刑事指控”展开之外,其他方面都大相径庭。首先,引渡司法审查没有“被告”,只有一位被外国政府根据条约要求引渡的所谓“逃犯”,但该人不是引渡司法审查的对象,换句话说,法院不是审判“逃犯”是否有罪(审判只有在引渡之后,由引渡请求国的法院进行),而是审查引渡请求是否满足法定条件;第二,主导引渡的行政部门(在加拿大是司法部)代表外国政府参加司法程序,负有证明引渡请求满足法定要求的责任,其相对方(辩方)虽然不是被告,但有权参与,说服法官引渡请求没有满足法定要求。最后,审理法官主持审查程序时,遵守专门的司法程序,不适用于常规民事或刑事审判的程序法、证据法等,比常规民事或刑事审判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加拿大,规制引渡司法审查的主要法律是《引渡法》。鉴于引渡司法审查的有限目的(决定引渡请求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审查程序上对证据的要求远低于常规审判。检方需要向法庭提交案件档案(Record of the Case),包括检方掌握的主要证据。1999年以前,《引渡法》要求所有证据必须由提供方宣誓(法律后果是承担伪证责任),并且根据加拿大法律证据具有可采性。之后,《引渡法》修订,只要求证据由请求国官员认证(不承担伪证责任),说明证据会在日后的审判中使用,并满足请求国当地法律刑事起诉要求,或根据请求国当地法律收集,即可满足司法审查要求。
引渡司法审查中,辩方进行证据辩护的范围十分有限,无权要求检方披露所有证据,也无法利用证据法规定的各种排除规则,申请证据排除(比如,一般可被排除的传闻证据,不适用排除,可以使用),或者提出己方证据,对检方指控进行证伪。
二 引渡司法审查的标准
引渡司法审查的独特性质的有限目的,也决定了审查法官进行司法审查适用的标准。
司法程序中,在不同阶段,有各种不同的标准,适用于参与各方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分别承担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比如,英美法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由检方承担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而且需要达到很高的标准,比如在美国称作“确信无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接近于完全确认)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的“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高于50%)标准。
就法官来说,审查当事人的司法请求,或者是上诉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也适用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从低到高,松严有别。掌握具体案件法院对有关事项的审查标准,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功课。
具体到引渡司法审查,根据加拿大《引渡法》和判例法,法官适用的标准,是假定引渡请求国对被引渡人的指控为真实,判断检方是否提出了“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支持指控?
“初步证据”是一个较低的标准,只要求检方能够提供证据,该证据无须经过审查法院辨认是否真实、可信;法官“假定”在证据成立的情况下,检方的指控能否自圆其说,表明可能有指控的犯罪发生,就应该判定检方的引渡请求通过司法审查。根据判例法,审查法官不能因为“自己认为”指控证据不足,或“在将来的审判中可能败诉”,就拒绝通过审查。
规定较低审查标准的理由,一是因为审查不是审判,目的是确认检方指控是否可以初步成立,不是判定被引渡人是否犯罪,其后果不过是将被引渡人交给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与刑事追诉开始阶段警察向法院申请“搜捕状”类似,顶多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允许检方立案侦查;第二,是效率因素,如果审查法院适用更高标准,势必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允许当事双方就证据和事实展开对抗式辩论;如此,司法审查就变成审判,旷日持久,使本来就费时费力的引渡变得遥遥无期。
同时,审查法官在对具体问题上适用的标准,经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过去判例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上,如果双方立场各有千秋,伯仲之间,答案并非黑白分明的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空间更大一些。本案目前审查的“双重犯罪“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三 本案裁决简评
刚刚得到消息,高等法院裁决发布,霍尔姆斯法官认定“双重犯罪”存在。
待认定书发布之后,再对内容进行详尽分析。裁定书的一句核心内容是,“美国伊朗禁令,作为审查指控的行为的背景,可以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发挥适当作用。”看来,法官在伊朗禁令的作用问题上,基本接受了检方的立场。
这一结果基本印证了周日分析的趋势。
就作出裁定的霍尔姆斯法官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然而完全可以驾驭的任务。霍尔姆斯法官从事法律职业40余年,早期在检察部门任检察官,2011年以后任法官,目前担任高等法院副首席法官(Associate Chief Justice)(高等法院共有92位法官,其中一位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一位副首席法官)。职业经验十分丰富,特别熟悉刑事司法,曾经处理过多起颇具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从阅历、专业能力角度,完全胜任本案司法审查重任。
辩方可以就裁定向省上诉法院提出专门上诉,同时在高等法院就其他辩护理由展开辩护。
引渡司法审查继续。遗憾的是,孟晚舟目前无法获得人身自由。